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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的通知
摘    要:<正>SDPR-2015-0140015鲁人社办发2015]68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做好居民大病保险补偿结算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8号)精神,现就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明确如下:一、列入《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住院(含当地规定的门诊慢性病或门诊大病)个人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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