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监护人责任若干疑难问题思考
引用本文:张钰欣,郭明瑞.监护人责任若干疑难问题思考[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25(3):18-24.
作者姓名:张钰欣  郭明瑞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    要:《侵权责任法》第32条在《民法通则》第133条的基础上发展了我国监护人责任制度,单位担任监护人时不再有例外规定,应与自然人监护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应承认被监护人的过错能力,在被监护人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时,被监护人可以也必须有过错。在实务中,监护人责任案件应列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关 键 词:监护人责任  单位担责  无过错责任  过错能力  共同被告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