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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赃款的去向不影响罪名的成立
引用本文:顾正明.贪污受贿赃款的去向不影响罪名的成立[J].法学,2000(9).
作者姓名:顾正明
作者单位:上海浦东新区法院
摘    要:首先,必须坚持刑法的犯罪构成理念。即贪污、受贿的赃款去向是贪污、受贿犯罪实施完毕以后发生的事实,赃款如何使用处分,包括用于单位的业务活动,只是赃款的去向问题,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同理,实施盗窃的行为人,将窃来的赃物归己还是送人,甚至归集体所有,均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再有,实施单位受贿罪的单位,将受贿的款项全部用于单位的业务活动,难道也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吗?所以,“扣除认定法”是有悖于犯罪构成理论的。  其次,在坚持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前提下,鉴于受贿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比较复杂,有必要对受贿款项用于单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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