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数额”的罪量刑量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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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崔楠.集资诈骗罪“数额”的罪量刑量分析[J].中国检察官,2010(12):1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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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崔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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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71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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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陕西集资诈骗第一案:2004年9月,张涛虚假出资登记注册。成立陕西益万家购销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对外宣称“消费积分奖励”的经营模式,但实际中却以巨额奖励为诱饵。采取“现金积分奖励”模式向会员非法集资。同年11月,郝永生化名张锦贵,虚假出资成立陕西世纪缘商贸有限公司.套用益万家公司的运作模式。由于该公司发展会员较少,不久即无法经营。当其得知张涛打算注销益万家公司时。即找张涛商谈收购事宜,由郝出资2万元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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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集资诈骗罪 量刑 虚假出资 经营模式 登记注册 购销服务 非法集资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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