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抗诉案件指令再审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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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书林.民行抗诉案件指令再审的思考[J].内蒙古检察,2002(3):2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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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书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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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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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该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虽然此法对民行抗诉案件再审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由那级再审没有规定,实践中人民法院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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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指令再审 抗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法庭 规定 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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