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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抗诉案件指令再审的思考
引用本文:赵书林.民行抗诉案件指令再审的思考[J].内蒙古检察,2002(3):24-25.
作者姓名:赵书林
作者单位: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该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虽然此法对民行抗诉案件再审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由那级再审没有规定,实践中人民法院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关 键 词:指令再审  抗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法庭  规定  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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