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事无罪证据开示制度“十字”发展现象介评——以检察官与陪审团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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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林将.美国刑事无罪证据开示制度“十字”发展现象介评——以检察官与陪审团为视角[J].理论与改革,20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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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林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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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富阳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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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无罪证据开示是美国刑事诉讼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1977年United States v. Phillips Petroleum Co.例判,佛罗里达州高级法院确立了检察官无罪证据开示义务,成为美国刑事诉讼历史上一个里程碑案件。然而,1992年United States v. Williams案,联邦最高法院又推翻了Phillips Petroleum Co.判例以来所有的无罪证据开示原则。发展历程可谓跌宕起伏。此后,司法实践证明Williams判例对美国刑事诉讼本身、辩诉交易制度、司法救济途径,均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引起了美国法学界检讨与反思。2002年,由美国政策咨询委员会在整合过去三十年的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立法修改建议,要求重新确立检察官刑事无罪证据开示义务,并将证据限于"重要无罪证据",实现保护被告人人权与诉讼经济、效率之间的平衡,完成了制度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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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证据开示 检察官 陪审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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