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缔约过失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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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潘慧明.论缔约过失责任[J].理论探索,2003(4):7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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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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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杭州,31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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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 ,是一种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契约义务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 ,我国民法理论的法律特征是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约过程中产生的、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以补偿缔约相对人损害后果为特征的民事责任 ,所保护的是权利人的信赖利益。缔约过失责任由以下四个要件构成 :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相对人有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大致可分为五种类型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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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缔约过失责任 先契约义务 诚实信用 信赖利益 损害赔偿 |
文章编号: | 1004-4175(2003)04-007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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