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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立法反思
引用本文:王冶英,任以顺.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立法反思[J].理论探索,2012(3):133-136.
作者姓名:王冶英  任以顺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山东 青岛,266100
摘    要:保险合同的格式化与附和性特征决定了保险法必须赋予双方当事人不平等的合同解除权,但由于过分加大了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难度,从而使保险人行使该权利存在现实困惑。具体而言,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增设了保险人"曾经询问"、投保人"没有告知"、投保人"主观过错"等七道关卡,使保险人对该权利的行使变得可望而不可及。为此,应通过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对"故意"、"重大过失"、"足以影响"进行规范,将不可抗辩条款局限于人身保险合同并增加除外适用规定,增设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投保人补充告知义务并重计合同解除期限,延长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期限,以期进一步完善有关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立法,将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落到实处。

关 键 词:保险人  投保人  保险合同  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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