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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造法”的限度——基于“贾国宇案”的分析
引用本文:葛先园.“案例造法”的限度——基于“贾国宇案”的分析[J].理论探索,2011(2):122-125.
作者姓名:葛先园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江苏,苏州,215006;安庆师范学院,安徽安庆,246133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重大问题研究——以人为本与中国法制发展",负责人胡玉鸿
摘    要:"贾国宇案"由于法院较好地把握了"案例造法"的限度,因而产生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应。"案例造法"应把握好的限度是:法官自己要信仰法律,并且通过裁判提升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仰;以填补法律漏洞为限,并且要维护法律的安定性;只在民事法律领域内"造法",并且要顺应现代法律的发展趋势。随着各级人民法院裁判的网络公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案例造法"将有利于形成案例竞争的市场,而案例竞争的结果必然是,更加明晰地发现成文法律的成就和瑕疵,进而为将来的立法完善提供一定的经验。

关 键 词:“案例造法”  “贾国宇案”  司法克制  司法能动

The Limitation of Law-making through Case
Ge Xianyuan.The Limitation of Law-making through Case[J].Theoretical Exploration,2011(2):122-125.
Authors:Ge Xianyua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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