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之再审视 |
| |
引用本文: | 周婧.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之再审视[J].行政与法制,2003(8):20-21. |
| |
作者姓名: | 周婧 |
| |
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 |
摘 要: |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该条款确立了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即当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
|
关 键 词: | 行政复议期 不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复议法》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程序 行政效率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