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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与宪法司法化
引用本文:张帅梁.能动司法与宪法司法化[J].理论导刊,2012(1):90-92.
作者姓名:张帅梁
作者单位: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科规划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农民发展的权利诉求与制度贡献研究”(11CKS018);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及特点研究”(10YJC710040)阶段性成果
摘    要:能动司法本质上是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立法权的侵蚀。宪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位阶最高的法,体现了法律的终极目标和价值,应作为能动司法的边界。依据宪法,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权解释宪法,司法机关没有宪法解释权。但通过人大常委会"督宪权"与司法机关"司宪权"之不同层级的分工,司法机关应享有默示的授权以对普通法律做合宪性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建立的案例指导制度即在能动司法与宪法司法化之间构筑了联动关系。

关 键 词:能动司法  宪法司法化  宪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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