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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社会主义改革的性质
引用本文:范英.简论社会主义改革的性质[J].科学社会主义,1985(5).
作者姓名:范英
摘    要:社会主义改革不是一种社会制度取代另一种社会制度的暴力革命,而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它的性质只能是社会主义的,是由非对抗性的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所决定的: 第一,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基本追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但是又带有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痕迹。这些痕迹既有其存在的理由,又有其存在的弊端。但是总的说来,它不是旧社会主流本质的反映,同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不表现为对抗性质,而是非对抗性质,只要通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自我调节就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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