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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治国"的实践与启示
引用本文:刘敏,徐爱国.德国"法治国"的实践与启示[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5(6):76-82.
作者姓名:刘敏  徐爱国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法治国"概念是德国19世纪法学家的创造,为了能在主权归属问题上寻找一条中间道路.他们解决的方式是将国家政体问题与法律秩序问题分离,从而回避对主权归属问题的回答.这与德国19世纪的历史语境密切相关.1848年三月革命是德国"法治国"概念发展的重要拐点.自此革命后,论述"法治国"的法学家们将注意力集中到了"形式法治国"概念,而不是"实质法治国"概念,更重视行政问题,而非政治问题.实证主义法学家的方法论为他们的这种转向提供了灵感.英国"法治"理论的首位系统阐述者戴雪却用《英宪精义》一章的篇幅认为行政法与"法治"不相容,戴雪的主要错误在于没有区分"裁量"与"专断".对德国"法治国"概念起源、流变的分析有助于中国发展起一种合理的法治理论.

关 键 词:"法治国"  形式法治  法律实证主义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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