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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流与现实悖反:我国机关法人之定位与重构
引用本文:王春梅.潮流与现实悖反:我国机关法人之定位与重构[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6(3):100-108.
作者姓名:王春梅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3YJA820047)
摘    要:虽然国内外主流公私法理论基本认可国家主体性二元结构理论,大陆法传统更是认可国家的法人地位而否定国家机关的法人资格,并在立法上形成了公共机构非法人化的事实,但我国受前苏联国家特殊民事主体理论和国家机关法人理论影响,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就在立法和理论上认可了国家机关的法人地位并延续至今。我国这种国家机关全面法人化的立法事实不仅与世界范围内存在的非法人化潮流形成逆反,造成公法人向私法的遁入,而且与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国家机关的非法人化形成悖反,使机关法人的独立责任在相当程度上成为虚名。因此,在界分公法与私法的基础上,将国家机关的行为主要限定在公法领域,从而在私法领域中原则上否定其独立法人地位,只令其具有辅助国家私法人格与公共职能实现之作用,只有为实现公共利益与公共职能之必要时,例外地承认其独立法人地位。

关 键 词:苏联法  国家机关  全面法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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