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若干问题研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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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江宜怀.危害公共安全罪若干问题研究(一)[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1(1):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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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江宜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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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公安部郑州铁路公安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河南,郑州,450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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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订后的刑法典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作为新增罪名的丢失枪支不报罪,其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在理论上都存在有很大争议.本文就如何理解"丢失"的概念,丢失枪支是否包括枪支被盗、被抢的情况,能否对丢失支不报罪中的"丢失"一词作扩大解释,枪支被盗、被抢而不及时报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如何理解本罪中的"不及时报告",如何理解本罪的罪过形式等问题,从法理上进行了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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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 严重后果 |
文章编号: | 1009-3192(2001)01-0010-05 |
修稿时间: | 2001年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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