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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实作为非法行医定罪条件的正当性研究
摘    要:我国非法行医罪的司法解释有"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非法行医的,以犯罪论处"的规定,此规定显然是对两次行政处罚行为的重复评价。由于行政法与刑法对行政处罚评价的同质性,该规定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两次行政处罚事实说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大,需要对再次实施该行为的行为人给予刑罚处罚,但是在我国刑法规范中人身危险性不能作为定罪依据,并且以行政处罚事实为基础,把原本应该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科处刑罚,属于法律拟制,应该遵守立法拟制原则,不能由司法解释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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