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和谐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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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史广全,叶富春.论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和谐价值[J].学理论,2010(20):112-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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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史广全 叶富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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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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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黑龙江省教育厅2006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面上)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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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重要价值。从社会主义本质的角度分析,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效率与公平、目标与手段、理想与过程的和谐;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角度分析,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先进生产力的要求,体现先进文化的要求,体现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分析,我国社会主义法具有和谐价值的政策基础,同时,作为贯彻执政党政策的法律武器,也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法具有和谐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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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主义法 和谐社会 和谐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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