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海上保险的影响——以海上保险主体的多元化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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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邓晗.《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海上保险的影响——以海上保险主体的多元化为视角[J].学理论,2014(20):104-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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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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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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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保险法》调整所有类型的保险,是保险领域的一般法;《海商法》第12章关于海上保险的内容是特别法。但由于《海商法》早于《保险法》出台,当两法存在冲突时并不能简单地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而应当根据《立法法》第85条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海商法》规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仅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两法存在明显差异,相关部门也未就此问题做出说明。这在理论和实践上产生了一些问题。《海商法》应当效仿《保险法》,引入投保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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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海上保险 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单转让 保险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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