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贪污罪死刑适用的废除
引用本文:李洪杰,张晓光.论贪污罪死刑适用的废除[J].学理论,2011(20):69-70.
作者姓名:李洪杰  张晓光
作者单位:1.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2.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摘    要:新中国成立后,对贪污罪一直延续着死刑政策,将其法定最高刑设置为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类型犯罪的死刑,这是刑法实施32年来首次废除死刑罪名,但是,呼声最高的贪污罪却没有废除死刑适用。死刑对于贪污罪个别预防是不必要之刑,也不具有特别的一般预防功能,在未来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应当分阶段、逐步地废除贪污犯罪的死刑适用。

关 键 词:贪污罪  废除死刑  个别预防  特殊预防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