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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抵押合同的若干思考
引用本文:王秋霞.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抵押合同的若干思考[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9(2):44-46.
作者姓名:王秋霞
作者单位:温州司法局 浙江温州310000
摘    要:抵押登记的效力在我国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二元结构,对不动产和特殊动产的抵押采取的是登记主义。这一规定不利于保护抵押合同交易安全,也不利于保护抵押权人的权利,在本文中笔者认为应当区别抵押合同的生效和抵押权的设定,对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抵押的登记生效主义改为登记对抗主义,即将担保物权的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予以区分,把设定的抵押权和抵押合同的效力与抵押权设定的效力予以区分。

关 键 词:抵押登记  登记生效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
文章编号:1009-1505(2003)02-0044-03
修稿时间:200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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