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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对瑕疵行政行为的自行性撤销及其限制
引用本文:戚建刚.行政主体对瑕疵行政行为的自行性撤销及其限制[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3).
作者姓名:戚建刚
作者单位:中南政法学院
摘    要:在行政合法性、合目的性以及有利于节约各方当事人成本等要求支配下,并借鉴发达行政法治国家相关经验,在学理上明确行政主体对自身所作有瑕疵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是妥当的,在立法上进一步规范化是可行的;由于受信赖保护、法秩序稳定性原则的限制,行政主体在行使撤销权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认为利益衡量的方法是解决因行使撤销权而产生的社会公益与个体私益矛盾的有效途径,并具体分析了三种典型的行政行为撤销权行使情况。

关 键 词:撤销权  信赖保护  利量衡量  法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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