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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警察权与住宅权关系的合理重构
摘    要:在执法实践中,经常与住宅权发生关系的公权力无疑是警察权。要合理构建警察权与住宅权之间的关系必须充分考虑警察进入公民住宅的条件、时间、程序、方式、相对人的意愿等要素,甚至对于何谓"住宅"也应做审慎的判断。完善的制度为警察执法提供合理的指引,但深入分析我国关于警察权与住宅权关系的法律制度,会发现其中尚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这主要表现在:关于"住宅"的法律用语混乱,有"住所"、"住处"以及"场所"等不同的表述;警察进入住宅的法律定位不科学,出现错位的现象;警察进入公民住宅的制度设计存在重大缺失等。针对上述问题,有必要在制度上进行调整与完善,最终推进警察权与住宅权之间合理关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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