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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宪政之维
引用本文:刘练军.村民自治的宪政之维[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7,22(4):84-89.
作者姓名:刘练军
作者单位:嘉兴学院文法学院
摘    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之举,是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它将是一个历史过程,必须全力以赴.历届中央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1982年以来,中央共颁布了关于"三农"问题的8个一号文件.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始终把"三农"工作放在重中之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不断创新农村体制机制;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为此,特编发此组文章,从法治角度探讨新农村建设问题,内容涉及农民的政治权利、村民自治、村委会职能、义务教育和农地承包经营权,以期引起学界关注.

关 键 词:新农村  政治权利  村民自治  村委会  义务教育  农地承包经营权
文章编号:1008-4525(2007)04-078-28
修稿时间:2007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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