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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赔偿案件中“确认”程序的若干思考
引用本文:徐志刚.对刑事赔偿案件中“确认”程序的若干思考[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3,18(5):67-70.
作者姓名:徐志刚
作者单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1900
摘    要:刑事赔偿的确认主体侵害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机构承担,存疑不诉案造成的应当赔偿,确认程序侵害应当明确规定一个合理期限,侵犯财产权承担赔偿“直接损失”中应包括应得财产利益损失。

关 键 词:刑事赔偿  确认程序  国家赔偿法
文章编号:1008-4525(2003)05-067-04
修稿时间:2003年6月7日

Reflection on Affirmance Procedure of Penal Claim Case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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