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禁止判决——兼析《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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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安晨曦.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禁止判决——兼析《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2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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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安晨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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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海南大学,海口,57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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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行政诉讼禁止判决作为预防性权利救济之重要方式,首先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之确立,是我国行政救济体系之重大理论革新.但从该判决本身及其相关配套制度建构层面而言,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禁止判决尚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从明确禁止判决的适用条件、限定禁止判决的适用范围、拓展预防之诉的受案范围及增设临时禁止公开命令制度等方面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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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 行政判决方式 预防性权利救济 禁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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