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中的重要问题,是哲学上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理在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担问题上的具体运用。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最高法院于1992年《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十四条对此作出了初步的规定。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则又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制度。一、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和确定理由。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是由欲否定此主张的对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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