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弑童案看刑法的社会机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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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解永照,郝艳兵.从弑童案看刑法的社会机能[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1(1):1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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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解永照 郝艳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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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山东警察学院学报编辑部,济南250014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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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0年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J10WB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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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机能包括本体意义上的规制机能和价值意义上的社会机能。刑法的社会机能即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与规制机能有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的关系。近来频繁发生的校园惨案凸显了当前我国刑法社会机能不彰的现实。弑童案发生的根源在于我国社会非均衡转型所引发的社会失范风险。对这种风险的防范,不能过分依赖刑法的规制机能。当前,鉴于风险社会的时代背景和我国法律实践中人权保障不够充分的现实,刑法社会机能的定位应当是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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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弑童案 刑法 规制机能 保护机能 保障机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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