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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大陆地区遗赠主体制度的立法完善--以海峡两岸法律制度比较为视角
引用本文:吴国平,吴锟.论我国大陆地区遗赠主体制度的立法完善--以海峡两岸法律制度比较为视角[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
作者姓名:吴国平  吴锟
作者单位:[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 [1]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2]
摘    要: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继承法都确立了遗赠制度,对遗赠人和受遗赠人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相对而言,我国台湾地区遗赠主体制度内容较为全面.我们可以借鉴台湾地区和世界有关国家的立法经验,扩大遗赠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范围、建立遗赠义务人制度、增设转遗赠、替补遗赠和后位遗赠制度等,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继承法》.

关 键 词:遗赠人  受遗赠人  立法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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