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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诱发型”毒品犯罪案件的司法应对——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为契机
引用本文:林煜婧,林守霖.“犯意诱发型”毒品犯罪案件的司法应对——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为契机[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102-108.
作者姓名:林煜婧  林守霖
作者单位:[1]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 [2]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侦查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不仅对行为人进行机会(数量)诱惑,而且还对没有犯罪前科和毒品犯罪意图的人进行犯意诱惑。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不仅侵犯人权,直接违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障人权的规定,而且其所制造的"犯罪"违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不得诱人犯罪的规定,也不符合犯罪构成,该行为不构成犯罪。无罪化应是司法的应然之选,但是当下妥协性地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可能是法官的实然选择。

关 键 词:诱惑侦查  毒品犯罪  保障人权  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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