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善意取得中转让合同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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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红玲.论善意取得中转让合同之效力[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3):86-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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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红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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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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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之合同待定的规定与《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看似无甚关联的条款却引发了实践中不可协调的逻辑矛盾。作为无权处分合同之善意取得之转让合同,依据《合同法》第51条就不可避免地走向了无效的命运,此时受让人却依《物权法》第106条中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换言之,善意取得之标的物受让人自取得标的物之日起就丧失了向受让人(无权处分人)之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等一系列合同违约责任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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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 合同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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