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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以协商式监督体现政协民主监督的实效性
引用本文:殷啸虎.如何以协商式监督体现政协民主监督的实效性[J].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8(3).
作者姓名:殷啸虎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
摘    要:在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三大职能中,难度最大、争议最多的,莫过于民主监督工作了。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有关政协民主监督的理论和实践而言,在民主监督方面至少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差异、制度与现实的差异、机制与运作的差异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协商式监督是以协商方式进行的监督,它是基于协商民主这种特点的民主形式进行的,它的实效性是通过协商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协商效力实现的多元方式和路径,也决定了民主监督实效性的多元路径与方式。协商式监督是一种政治监督而非法律监督;它的目的不是"干政",而是"议政"和"资政";它的实效性不仅在于"采用",更在于"采纳"。因此,体现协商式监督的实效性首先应当对监督的性质和效力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从监督意见和建议的提出环节入手,完善各个环节的机制,形成良性的协商、沟通与互动,推进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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