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法人民事责任“两罚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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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龙云辉.论企业法人民事责任“两罚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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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龙云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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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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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企业法人民事责任的“两罚制”(以下简称“两罚制”)是指企业法人在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亦应对其过失行为负责的一种民事责任制度。“两罚制”之“罚”不是惩罚,因为民事责任较少有惩罚性,一般只是补偿性。对“两罚制”规定得较为明确的是《瑞士民法典》。该法典第二章中规定:“第五十五条 活动 (一)…… (二)法人对其机关的行为及其它行为承担责任; (三)行为人失职,行为人另负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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