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司法能动主义之内在悖论及其消解机制
引用本文:李可,陈笑.司法能动主义之内在悖论及其消解机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1):38-44.
作者姓名:李可  陈笑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2010年度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项目“法学方法论之本真”[项目批准号2010SJD820014];201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般项目“当代中国立法与习惯法研究”[项目批准号11BFX002]系列成果之一
摘    要: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本质之间存在着深刻的悖论,具体表现在反程序性、去权威性和弱公正性三个方面。司法能动主义之所以能盛行于西方各国而无多大危害,其原因在于成熟法治国内部存在着对其若干"毒性"的"解毒机制"。但是中国尚属于法治国家的初级阶段,故应构建中国式司法能动主义内在悖论的消解机制。

关 键 词:司法能动主义  司法本质  内在悖论  消解机制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