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危险犯的中止
引用本文:舒洪水.论危险犯的中止[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3):39-48.
作者姓名:舒洪水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摘    要:危险状态出现之前的中止,情况比较简单,只要满足自动性、时空性、彻底性和有效性,即可成立危险犯的中止犯。但是行为人在造成法定危险状态后,又主动采取措施解除已经存在的危险状态,从而避免了实际损害结果的最终发生的,是否可以构成危险犯的中止,理论界争议颇多。其实,这种情况既不违背中止犯成立的理论前提,完全符合中止犯成立的条件,同时又契合中止犯设立的立法宗旨和刑事政策。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犯罪行为性质存在很大不同,有必要进行分别讨论。

关 键 词:危险犯  中止  具体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