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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与应对——论我国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模式的结构性变革
引用本文:郭明龙,王利民.转制与应对——论我国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模式的结构性变革[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19(5):6-12.
作者姓名:郭明龙  王利民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872(郭明龙),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辽宁大连116026(王利民)
摘    要:瑕疵救济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设计直接取决于对不动产登记行为性质的理论界定。基于理论界将不动产登记与一般行政管理行为相等同的基本认识,我国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顺理成章采取了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救济。但行政程序无法实现对公信力阻却的救济目标,行政诉讼并不具备普遍纠错功能。基于不动产登记行为的复合性质,我国登记瑕疵救济应将既有的行政程序模式转制为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制度,作为应对,我国应把不动产登记行为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排除,采取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的一元模式。

关 键 词:不动产登记瑕疵  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
文章编号:53-1143/D(2006)05-0006-07
修稿时间:200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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