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民法性质与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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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旭明,张勇.刑事和解的民法性质与效力[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3):97-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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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旭明 张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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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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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民法上和解之性质研究: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纠纷预防与解决之理想机制”(09SFB503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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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和解是公法私法化的重要体现,具有公法性特质,但从根本上仍然属于一种民事契约。刑事和解的标的是实体性基础法律关系,因而具有实体性;同时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方式,和解契约的效力不同于普通债权契约,还具有程序性的效力。刑事和解是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的混合契约。和解契约具有特有的确定效力,即和解一旦有效成立,双方当事人就受其约束,除非因程序性和基础性原因不得被撤销,而原有基础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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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和解 程序性契约 混合契约 确定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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