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失及其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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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春丽.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失及其完善[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13(4):68-6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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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春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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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农业大学,河南,郑州45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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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一规定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上的一个标志性突破,使婚姻家庭立法进一步完善,也使司法机关在裁判相关案件时有了法律依据。但是现行法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适用范围过窄、对请求权行使时间的限制不合理、责任主体有限、规定粗糙等,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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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离婚损害赔偿 缺陷 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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