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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正确使用“批复”和“批转”、“转发”型通知
引用本文:何柳.要正确使用“批复”和“批转”、“转发”型通知[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1,3(6):95-96.
作者姓名:何柳
作者单位:辽宁行政学院,辽宁,沈阳,110161
摘    要:本文就"批复"、"批转"和"转发"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的界限不清、混淆等问题,根据新"办法"的有关规定,从各自的适用范围、对象和选择上加以区别和说明,为正确选择使用提供了依据和方法.

关 键 词:文秘工作  批复  批转  转发
文章编号:1008-4053(2001)06-0095-02
修稿时间:200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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