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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应确认公民环境权
引用本文:夏少敏,张卉聪,王凤斌.我国宪法应确认公民环境权[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11(12):30-31,40.
作者姓名:夏少敏  张卉聪  王凤斌
作者单位:浙江林学院,浙江,临安,311300
摘    要:"环境权"这一概念被提出以来的几十年间,国内外法学界对其基本理论问题仍各持己见。我国《宪法》中也并没有给予"环境权"的一席之地,只是在一些条款隐含"环境权"的内容。从当前各国有关环境权的司法实践来看,除少数几个国家在司法实践中承认环境权外,我国和大多数国家法院对环境权均持否定态度,综合性环境法和单行环境法并未直接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而仅仅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环境义务,这与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理相左。故以传统民法的侵权责任理论为依据对侵害公民环境权的案件进行裁判,势必会影响对受害人的保护。我国宪法如不对公民环境权明确确认,很多与此相关的问题将无法解决。本文对公民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作简要分析,得出我国应对公民环境权给予宪法层面的法律保障及其宪法上的制度构建。

关 键 词:环境权  宪法  公民环境权  宪法的生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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