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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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保平.读者来信[J].党员生活(武汉),2009(3):5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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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保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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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党员生活(武汉)》资料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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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党纪处分决定不同本人见面是否有效?
答:党章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手续办事,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调查核实后经过整理形成的材料,不是证明材料和检举材料),除特殊情况确实无条件同本人见面的以外(如本人叛逃国外,又查无下落),都必须同本人见面,否则是无效的。另外。支部大会通过的决定应当让本人签署意见。不过。受处分的党员是否签署本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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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党纪处分 事实材料 证明材料 特殊情况 党组织 党员 党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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