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致人自杀刑法规制的理性探讨与路径修正——基于对网络暴力生成与发展机制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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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江李康明.网络暴力致人自杀刑法规制的理性探讨与路径修正——基于对网络暴力生成与发展机制的思考[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3(5):12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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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江李康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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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4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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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2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2BFX043);湖南省未成年人检察理论研究基地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2WJJDYB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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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网络暴力在生成与发展过程中会导致受害人自杀的危害后果。事实层面,网络暴力致人自杀在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价值层面,网络暴力致人自杀具备客观归责的正当依据,理应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现行刑法对网络暴力致人自杀的刑法规制存在片面性和滞后性,难以有效发挥刑法在规制网络暴力致人自杀中的规范价值。基于网络暴力形成过程中责任主体的功能性差异,对网络暴力致人自杀的刑法规制研究应当从网络暴力行为主体和平台责任两个方面进行路径完善。合理限缩表层网络暴力行为主体的刑法规制范围,将其限定为网络暴力信息生成阶段中的初始发布者、后续加工发布者和网络暴力信息发展阶段中对信息传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推波助澜者。应对网络平台刑事责任认定条件进行合理修正,废除行政前置入罪程序,明确网络平台在网络暴力活动中的事前审核和事中监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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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网络暴力 受害人自杀 形成机制 刑法规制 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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