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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困境与解脱
引用本文:马荣春,王腾.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困境与解脱[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8(3).
作者姓名:马荣春  王腾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    要: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困境,起因于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泛化、信息网络安全监管机关的"机能过载"与信息网络安全监管体系的权责不清。现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类型化与义务区分化策略具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实体性义务界别机能,但缺乏支持性、程序性义务的鉴别机能。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范围限定于主动的内容审查义务,违背立法原意。现行行政责令前置解释路径着眼于行政责令内容、程序的细化,存在着方法论的根本性错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适用困境的解脱应是:在确立信息网络安全国家、行业标准与明确信息网络安全监管机关"权力清单"的基础上,走向犯罪的合作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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