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经侦工作中的限缩适用 |
| |
引用本文: | 张敏.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经侦工作中的限缩适用[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8(3). |
| |
作者姓名: | 张敏 |
| |
作者单位: | 浙江警察学院侦查系 |
| |
摘 要: | 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历了从行政法规到单行刑法,最终吸收进刑法典并发布司法解释的立法过程。该罪在一定时期内对保护我国经济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现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其违背刑法公平性,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适用效果背离立法期待。限缩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利于建立先民事诉讼,再行政处罚,最后刑法规制的分层递进的非法集资治理体系;能够降低案件数量,提升办案质量;改变公安机关兜底包揽的状况;限制公安机关选择性办理非法集资案件。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