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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研究
摘    要: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规定仍然停留在概念层面,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主体、负责发现非法证据的部门及内部工作流程、公安机关负责人认定非法证据情况的程序、相关的救济制度等都有待进一步明确。由公安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确实存在阻力多、动力小的问题,基于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特征,我们不宜在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中引入过多的对抗因素来促进非法证据的排除。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构建应当突出侦查活动的固有规律,立足于侦查程序内部的单向排除模式,简化排除程序设计,贯彻及时排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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