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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奖励制度的正当性北大核心
引用本文:颜运秋罗婷.论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奖励制度的正当性北大核心[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5):32-36.
作者姓名:颜运秋罗婷
作者单位:1.中南大学法学院410083;
基金项目:颜运秋教授主持的教育部2012年度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机制研究"(课题号12JZD037);2014年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环境公益诉讼理论与制度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环境公益诉讼的奖励是国家对提起公益诉讼并促使诉讼主要目的达成的私人原告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赞许和鼓励。该制度在经济学、管理心理学、伦理学、哲学和法学理论层面存在正当性,从我国的法律、经济和文化的具体情况来看也存在必要性。私人原告只有在判决胜诉、善意调解和起到催化剂作用三种情况下才有资格申请奖励。该激励制度一方面是通过经济上的刺激,另一方面是通过社会的认可和赞扬来解决目前"无案可审"的局面,物质和精神奖励并行的方式可以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

关 键 词:环境公益诉讼  奖励制度  私人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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