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探析 |
| |
引用本文: | 吴祥义,王秋杰.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探析[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2(4):55-59. |
| |
作者姓名: | 吴祥义 王秋杰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
| |
基金项目: |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2012年重点课题《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总结与完善》的阶段性成果 |
| |
摘 要: | 1999年4月,高检院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地进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标志着全国主诉制改革拉开帷幕。十多年来,主诉检察官制度得到了健康有序的发展,提高了案件质量和诉讼效率,锻炼了公诉队伍,提升了公诉水平。但不可否认,此项改革也遇到了很多困境,如:公诉官受到较强的行政干预、主诉官权责利之间缺乏协调、主诉官素质参差不齐、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等。在强化诉讼监督的大背景下,进一步完善主诉制应坚持若干原则、明确法律地位、选拔规范化、提高待遇、加强监督、创新培训等,使其走出困境,把主诉制改革推向深入。
|
关 键 词: | 主诉检察官 办案制 困境 完善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