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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对抗下“一般债权”在比较法中的重大误读
引用本文:龙俊.公示对抗下“一般债权”在比较法中的重大误读[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4(4).
作者姓名:龙俊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物权法中登记对抗制度实施问题研究”(12CFX06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我国学界的流行观点认为,公示对抗主义立法例下,未公示的物权亦可对抗"一般债权"。笔者考察了日本民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发现上述论断是不能成立的。在日本民法中,虽有大量论著称"未公示的物权亦可对抗一般债权",但是这里的"一般债权"与我们所理解的"一般债权"意义不同,是一个极其狭义的概念。而就我们所理解的"一般债权"中居于核心地位的破产债权、扣押债权等而言,在日本法中属于典型的不公示就不能对抗的范围。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中,破产债权、扣押债权均属于lien而非我国学界所理解的"一般债权",故§9-201(a)是一个基本被架空的条款,只在极少数情形下具有规范意义。而处理破产债权、扣押债权等与未公示担保物权优先顺位关系的原则性条文应是§9-317(a)(2)。依据该条,未公示的担保物权原则上不能对抗这些债权。

关 键 词:公示对抗主义  物权  债权  动产担保  优先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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