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法律的民间叙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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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晖.再论法律的民间叙事[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1):2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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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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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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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的民间叙事,不仅意味着民间法是其当然的叙事对象,而且表明官方法也是其叙事对象。民间法作为法律的民间叙事对象理所当然,而官方法作为其对象,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民间对官方法自觉的接受,从而其实质已经从官方位移到民间,成为民间规范交往、日常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二是民间并未接受官方法,从而以消极或积极对抗的心理和行为对待官方法。法律民间叙事的基本方式,既有有行动的叙事、也有言说的叙事,还有书写的叙事。这三种叙事方式交互作用、共同支持法律的民间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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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间叙事 民间法 官方法 叙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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