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裹式立法模式考察——以教育法律包裹式修改为考察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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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汪全胜,黄兰松.包裹式立法模式考察——以教育法律包裹式修改为考察对象[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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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汪全胜 黄兰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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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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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3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地方立法的成本效益评估研究》 (项目编号:13SFB2005)之阶段性成果;同时受2010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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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务院法制办将教育部提请修改的四部法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建议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一举措开创了我国包裹立法模式的先河。包裹立法就是为达到一个立法目的,而对散布在不同的部门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一次性的"打包"修改。这种修改模式能够提高立法效率,而且能保证法律体系中的内在统一性等,但它的实施则需要一定的范围与条件,它所适用的范围则是一部法律的变动会引起相关法律的变动,即有同类或同样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存在。同时该模式的适用对立法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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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教育法律 包裹立法 适用范围 优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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