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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犯罪疑难问题的司法适用
引用本文:郑高键,谢杰.商业贿赂犯罪疑难问题的司法适用[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2):105-109.
作者姓名:郑高键  谢杰
作者单位:1.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兰州,730070
2.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1900
基金项目:2009年甘肃省教育厅硕士研究生导师项目《新型受贿犯罪认定若干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907-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医务人员商业贿赂犯罪作了扩充性的规定,对商业贿赂共同犯罪的罪名进一步确定,但该规定的合理性依据及其具体的理解和适用,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较大的争议。本文认为,对医务人员商业贿赂犯罪司法认定和共同犯罪罪名的认定应遵循实质要件判断标准,即对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认定受贿罪时不能仅仅局限在采购环节。应当严格区分医生所收受商业贿赂的基础条件,如果是基于医生的行政职务行为而收受财物,应当以受贿罪论处;反之,如果基于其处方权而收受药品回扣等,则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对商业贿赂共同犯罪罪名的认定,在复数实行犯情况下,以主犯的罪名将共犯分别认定为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有其合理性,但在特殊情况下应根据共犯理论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进行调适。

关 键 词:商业贿赂犯罪  药品回扣  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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